“法亦容情”:從以下5點論述
1、量刑和時間的空間較大,有容情的余地。中國的法律一般判刑都是幾年到幾年,法官有很多的量刑空間,雖然定罪是原則問題,但是量刑方面就有容情的余地了。還有文書的傳遞時間,和一些時間,期間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空間,方便當事人做好充分準備。
2、從法律的制定來說是容情的。如男方不能在妻子分娩6個月內提出離婚要求,這就是考慮女性在生育后的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軍嫂不能在男方無過錯的時候單方面提出離婚。妊娠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等很多例子。
3、從法律的結果來看,刑法中有句話叫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個也是說明法律的尺度寬嚴還是跟當事人的態(tài)度有關的,并不是一味的準從死條例。
4、從法律精神來說,是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保護無過錯方,保護弱者。如法律機關對弱者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民法中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則,庭審時的回避制度,都有考慮人情在其中的作用,等等。
5、從國外西方法律的角度來說,他們遵從案例,而不是法典。這更說明了法亦容情。
“法不容情”與“法也容情”,很有感觸,就此針對法與情的問題作一議論。
我們來看這個題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細分析起來,題目出的妙就妙在這個“情”字上。兩個“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個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眾之情,就是說法容公情而不容個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眾意志的體現,在立法時就已經把這公眾之情、公眾意愿考慮進去了。故而在已頒布實施的法律中已融進了公眾之情。但為什么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又不容情呢?原來這個情是與大眾意志相背離的個人私情,與大眾意志相背離的個人私情,法律當然是不能容的,否則就不是秉公執(zhí)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執(zhí)行過程中,就應該顯示出其公眾意志,顯示出其鐵面無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將被法律的戰(zhàn)車所碾碎。
或許有人會說他的個人意愿與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納下了。那么我認為你的個人意愿是符合公眾意愿的,這個情也屬公情,法律已經提前容下了。
兩個“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個人身上感發(fā)出來的,由于人的差異,個人之情可能是離亂的、不同的。但人畢竟是同種動物,又同生活在一個社會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這種一致之情也就匯入了社會共有之情——社會公情。當個人之情符合公眾意志的時候,我們就稱為社會公情,否則就是私情在作怪。為什么我們的祖先又創(chuàng)造了這樣的詞匯:“鐵面無私”和“不循私情”呢,這里我們的祖先已經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絕不是我個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兩種“情”字,迷惑群眾,以此來達到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對法律的褻瀆,法律是不容的,必將對其以嚴懲,以維護法律的神圣尊嚴。
事物是變化的,社會是發(fā)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當某項法律或法律條文不能適應大多數人意愿,我們的立法部門就應該迅速組織做出修正,使其時刻符合大多數人的意愿。法律必須公正,它要時刻體現大多數人的意愿,體現其“公情”性。
法律是準繩,但將該準繩與事實依據進行衡量的法官們責任重大,他們不能摻雜任何個人私情,或弄虛作假,一旦法律頒布了,他們必須公正執(zhí)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體現的是公眾意志。倘若相反,法成為少數人統(tǒng)治大多數人的工具,是少數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那么這種法律在執(zhí)行過程中,即使法官嚴格執(zhí)法,但因法律保護的是少數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現違背公眾之情的現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責眾”之說。法不責眾也即體現了法也容情,而這所容之情,正是公眾之情。
為此我認為我們現在的立法原則應該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應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種初級形式了。
我方是法不容情
如果對方說 現今的法律制度的確是向著人性化發(fā)展
這不是人情在立法中的表現嗎
怎么辦?
這個人情不是百姓口中的人情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形式采取的是成文法,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會不同程度的考慮我國的國情,考慮有關的習慣法,要尊重公序良俗。但是不卻不能講這里的習慣法,認為是普通理解的人情,它是情,是國情,不是“人情”
所以說,此情非彼情。正是由于在立法過程中會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所以說才會在依法、執(zhí)法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到不受“人情”干擾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千古流傳的一句口諺,縱古觀令也有不泛的故事可以追尋,鐵面無私的包公,曾為此留下了黑臉的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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