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yè)購進的鋼材用于生產,則應記入“原材料”科目。
原材料是指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tài)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備用件、包裝材料、外購半成品等。原材料是企業(yè)存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品種、規(guī)格較多,為加強對原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需要對其進行科學的分類。
原材料可分為: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修理用備件、包裝材料、燃料。 原材料按其存放地點可分三類:在途物資,庫存材料,委托加工物資。
原材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yè)購入并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二)自制并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生產成本"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三)生產經營領用材料,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售材料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fā)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發(fā)出材料還應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將發(fā)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發(fā)出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一般就是涉及到購入、售出、結算。
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不是一般納稅人,則本科目不記入)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xiàn)金/應付賬款
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xiàn)金/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不是一般納稅人,則本科目不記入)
結算時:
付采購貨款:借:應付賬款/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xiàn)金
收取貨款:借:銀行存款/庫存現(xiàn)金
貸:應收賬款/預收賬款
還會涉及到稅費問題:
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月初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建筑企業(yè)購買鋼筋應計入原材料科目。
原材料科目核算企業(yè)庫存的各種原材料(包括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外購半成品,修理用備件,輔助材料,燃料等)的實際成本。
原材料是指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經過加工改變其形態(tài)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購半成品,以及不構成產品實體但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原材料具體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原材料的日常收發(fā)及結存,可以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計劃成本核算。
(一)采用實際成本核算
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核算時,材料的收發(fā)及結存,無論總分類核算還是明細分類核算,均按照實際成本計價。使用的會計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資”等,“原材料”科目的借方、貸方及余額均以實際成本計價,不存在成本差異的計算與結轉問題。但采用實際成本核算,日常反映不出材料成本是節(jié)約還是超支,從而不能反映和考核物資采購業(yè)務的經營成果。因此這種方法通常適用于材料收發(fā)業(yè)務較少的企業(yè)。在實務工作中,對于材料收發(fā)業(yè)務較多并且計劃成本資料較為健全、準確的企業(yè),一般可以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收發(fā)的核算。
(二)采用計劃成本核算
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時,材料的收發(fā)及結存,無論總分類核算還是明細分類核算,均按照計劃成本計價。使用的會計科目有“原材料”、“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等。材料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通過“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核算。月末,計算本月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并進行分攤,根據領用材料的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從而將發(fā)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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