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公務員考試人民警察職位需要加考專業(yè)科目考試。
2. 專業(yè)科目考試包括職業(yè)素質、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三個方面。
(1)職業(yè)素質。主要測查報考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職位必備的政治素質、職業(yè)道德。
(2)基礎知識。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工作有關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運用相關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基本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在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活動中,把握情況,正確觀察、判斷、分析案(事)件,妥善協調或處理問題的能力。
3. 專業(yè)科目筆試題目分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情境三種類型。
廣東公務員考試人民警察職位需要加考專業(yè)科目考試。
專業(yè)科目考試包括職業(yè)素質、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三個方面。 (1)職業(yè)素質。
主要測查報考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職位必備的政治素質、職業(yè)道德。 (2)基礎知識。
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工作有關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運用相關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基本能力。
主要測查報考者在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活動中,把握情況,正確觀察、判斷、分析案(事)件,妥善協調或處理問題的能力。專業(yè)科目筆試題目分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情境三種類型。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這是對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要求,是人民警察職業(yè)道德方面的義務。(一)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
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個“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為權勢、金錢、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動,剛正不阿,公正無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在執(zhí)法辦案和辦理一切事務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社會公德是一定社會中被社會所有成員共同確認并自覺遵守的基本道德準則,它是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德是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的要求,是調整人們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中的行為和道德準則。
社會公德是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社會成員,不論其社會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文明辦事,禮貌待人,接待群眾熱情耐心,態(tài)度和藹,杜絕“冷、硬、橫、推”不良作風。執(zhí)勤中依法辦事,不卡壓,不刁難,不惡語傷人,不冷嘲熱諷,不講粗話、臟話,對犯罪嫌疑人、罪犯實行文明管理,不打罵,不體罰虐待,實行人道主義。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我國幅員遼闊,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地區(q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須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地區(qū)、各民族的習俗,成為維護民族團結的模范。
2020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治安調解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的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動。
(一)可以調解處理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損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二)不適用調解處理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調解處理:(1)雇兇傷害他人的;(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的;(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6)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7)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三)治安調解的法律后果(1)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各執(zhí)一份,即生效。
雙方當事人按照調解協議書中的內容履行權利和義務。履行調解協議書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
(2)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或者雖然達成了協議,但是一方或者數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議的,經對方提出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調解協議,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處罰。同時,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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