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船長有權(quán)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合同履行完畢。1、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船長有權(quán)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合同履行完畢。
(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shù)額。
2、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有賠償責任。 3、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于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于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二)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guān)的承運人的人。
托運人有以下責任: 支付運費; 包裝貨物并申報貨物資料; 辦理貨物運輸手續(xù); 托運危險品的責任。 (三)貨物交付 1、貨物交付的形式。
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形式包括實際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實際交付是直接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況下,如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時,將貨物置于一個適當?shù)膱鏊⑼ㄖ肇浫祟I取而視為完成了交付。
兩種交貨方式中,實際交付是一般原則,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況,即在實際交付不可能時才能采用象征性交付。 2、檢查貨物和通知。
收貨人從承運人處收取貨物時,有義務對貨物進行檢查。如果貨物處于不良狀態(tài),則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運人。
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是顯而易見的,通知應當場作出。 如果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該在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xù)7日內(nèi)作出。
如果是集裝箱裝運的貨物,應該在交付的次起連續(xù)15日內(nèi)作出。對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認定交付時的狀態(tài)與提單記載不一致的原因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轉(zhuǎn)至收貨人。
但是如果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jīng)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lián)合檢查或檢驗的,則無需就已經(jīng)查明的滅失或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托運人(Shipper)。
一般即為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為了貿(mào)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nèi)規(guī)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托運人。 ·收貨人(consignee)。
該欄又稱提單抬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guī)定制作。
如以托收方式結(jié)算。 則一般做成指示式抬頭。
即寫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為抬頭的記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zhuǎn)移物權(quán)。
·通知人(NotifyParty)。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fā)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口方或其代理人。
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如果信用證沒有規(guī)定,則正本提單以不填為宜,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號碼(B/L No)。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jù))或(集裝箱)場站收據(jù)的號碼是一致的。
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zhuǎn)船,只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
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
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guī)定時間內(nèi)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 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 ?如中途轉(zhuǎn)船,卸貨港即填寫轉(zhuǎn)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nèi)。
也可在卸貨港內(nèi)填上目的港,同時注明在XX港轉(zhuǎn)船“(W/Tat XX)”。 ·嗟頭。
與發(fā)票所列一致。 ·包裝件數(shù)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zhí)釂斡袔追N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
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tǒng)稱。
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guī)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lián)合國危規(guī)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
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
本欄只填運費支付情況, CFR和 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fā)貨人代付運費。 程租船一般只寫明“AS ARRANGED”(按照約定)。
如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shù)(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信用證規(guī)定簽發(fā),并分別用大小寫數(shù)字填寫,如“ (2)TW”。信用證中僅規(guī)定“全套”(FUll set),習慣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fā)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
提單簽發(fā)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規(guī)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 dated 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
·簽署。按“UCP 500”規(guī)定,海運提單表面應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
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尚須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其他。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內(nèi)容。
如信用證規(guī)定每份單據(jù)上均應顯示“信用證號碼”、“提單需提供貿(mào)促會證明”等。 必須按信用證規(guī)定處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糾紛的,《海商法》規(guī)定了以下三種合同解除的情況:第一、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jīng)裝船的,并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guān)的費用;第二、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jīng)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jīng)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jīng)簽發(fā)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回給承運人;第三、船舶開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quán)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jīng)合同履行完畢。
但船長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索賠的原則。
處理索賠案件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
按照事故的實際情況,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確定損失的程度或準確數(shù)量。對應該索賠的貨物,必須堅持索賠。
2.有根有據(jù)。
處理對外索賠案件,要進行深入細致地調(diào)查研究,掌握貨損貨差的有效證件。根據(jù)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尊重有關(guān)的國際慣例,做到有根有據(jù),這是處理貨物索賠的基礎。
3.合情合理。
在處理復雜案件時,根據(jù)造成損失的各種因素,合理地確定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從有利案件的及時解決出發(fā),必要時可作些讓步,做到合情合理。4.區(qū)別對待。
根據(jù)我國的對外政策,考慮船東的政治態(tài)度和業(yè)務上與我合作的情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jié)。對不同對象采用不同方式,區(qū)別對待,處理索賠案件。
5.講求實效。
在貨物索賠中要考慮實際效果。既要考慮經(jīng)濟利益,也要考慮政治關(guān)系;既要考慮當前利益,也要考慮長遠利益;力求做到既挽回或減少國家的經(jīng)濟損失,又有利于發(fā)展對外經(jīng)濟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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