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沒有~~~只有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jù)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設施,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jiān)控、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鄉(xiāng)村、集鎮(zhèn)、居住區(qū)道路以及其他個人和組織自建的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擠占人行道供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不得擠占非機動車道供機動車通行。
但在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量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可以對車行道、人行道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利用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橫跨道路設置橫幅等,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道路沿線單位、居住區(qū)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設置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路段上,并設置讓行的交通標志或者標線。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已建成通車的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技術狀況,發(fā)現(xiàn)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報告或者當?shù)厝嗣裾鞒龅奶幚頉Q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護措施,并及時治理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經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的,應當進行調整,無法調整的,不予批準。
在道路沿線建設加油站、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guī)劃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依法改為商業(yè)、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等用途,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城市市區(qū)、縣(市)城區(qū)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guī)劃,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旅游區(qū),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劃部門可以制定高于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停車場(庫)配建標準,并根據(jù)經濟社會和交通發(fā)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提高。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qū),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guī)劃,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并規(guī)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
在交通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除停車泊位。停車泊位施劃工作規(guī)范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停車泊位的收費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車的障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準備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二)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臨時建筑物的; (三)非建設性占用車行道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
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征得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yè),臨時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城鄉(xiāng)發(fā)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實施公交發(fā)展規(guī)劃,鼓勵并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xiāng)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根據(jù)公交發(fā)展規(guī)劃,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空九_。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站點和開辟、調整長途汽車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開辟、調整公共汽車路線、站點的,還應當征求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共交通和長途客運車輛應當停放在專門的停車場、客運站。 第。
江蘇交通控股有限2113公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企業(yè),為具有投資性質的國有資產經營5261單位和投資主體,負責江蘇省內干線高速公路4102、過江橋梁、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對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和過江橋梁進行1653運營管理,對授權經營的國專有資產行使經營決策、資產處置和投資收益權,現(xiàn)為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屬管的省屬大型企業(yè)集團。
簡介: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企業(yè),為具有投資性質的國有資產經營單位和投資主體,負責江蘇省內干線高速公路、過江橋梁、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對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和過江橋梁進行運營管理,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行使經營決策、資產處置和投資收益權,現(xiàn)為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管的省屬大型企業(yè)集團。
法定代表人:蔡任杰
成立時間:1993-03-05
注冊資本:168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000000005172
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291號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7月1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xù)通行的;
(三)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xù)通行的;
(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五)不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六)連續(xù)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58條第7項——回答者注)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九)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二)違反牽引掛車規(guī)定或者不按規(guī)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三)在禁止掉頭的地方掉頭的;
(十四)在禁止倒車的地點倒車的;
(十五)行經鐵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時,不按規(guī)定通行的;
(十六)運載超限物品或者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十七)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十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九)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十)未經登記或者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十一)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二)車輛發(fā)生故障需停車排除時,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車輛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難以移動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并設置警告標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二十五)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的;
(二十六)違反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guī)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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