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01號)的附件二《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guī)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fā)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罰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核算較好。
銷售方收到款項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購買方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稅額按規(guī)定可以抵扣,支付款項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管理費用、營業(yè)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若購買方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時,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不能抵扣,支付該筆款項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管理費用、營業(yè)費用) 貸:銀行存款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01號)的附件二《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guī)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fā)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罰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核算較好。
這題涉及超過信用期支付固定資產買價的問題.
答:對于超過信用期(3年)支付固定資產買價的,具有融資行為.應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
五年內每年支付2106000元,則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實際為
=2106000*(p/A,10%,5)=7983424.80元.
2007年1月1日,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7983424.8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546575.20
貸:長期應付款 10530000
2007年1月1日,發(fā)生安裝費 7000
借:在建工程 7000
貸:銀行存款 7000
2007年12月31日,安裝費50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2007年12月31日,該設備安裝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的狀態(tài)
借:固定資產 8040424.80
貸:在建工程 8040424.80
2007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長期應付款 2106000
貸:銀行存款 2106000
借: 財務費用 798342.5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798342.5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長期應付款 2106000
貸:銀行存款 2106000
借: 財務費用 667576.73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667576.73
2009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長期應付款 2106000
貸:銀行存款 2106000
借: 財務費用 523734.4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23734.40
2010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長期應付款 2106000
貸:銀行存款 2106000
借: 財務費用 365507.8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65507.84
2011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長期應付款 2106000
貸:銀行存款 2106000
借: 財務費用 191413.73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91413.73
由于此題沒有提供折舊方法,使用壽命,所以不考慮各年折舊的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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