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登記費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或其他”科目。
會計科目的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6、損益類科目:分為收入性科目和費用支出性科目。收入性科目包括“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yè)外收入”等科目。費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營業(yè)務成本”,“其他業(yè)務成本”,“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其他業(yè)務支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費用”等科目。
土地登記費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或其他”科目。
會計科目的分類為: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
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6、損益類科目。
分為收入性科目和費用支出性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土地登記費是指各地方政府為了有效開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調查、登記和頒發(fā)證書而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費用。
土地登記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由國土資源局制定。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土地登記費收費范圍是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土地登記費于1991年7月開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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