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貸: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
行政單位承擔運輸費用等
借:經費支出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入賬。對行政單位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分別采用不同的確定方法,進一步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
現行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如,企業(yè)2007年的實現利潤10萬,那么,該企業(yè)的捐贈扣除限額為10*12%=1.2萬元,那么1.2萬元就不需要納入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稅。
會計分錄:
捐贈時(捐款后對方會有收據)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現金/銀行存款
本月底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yè)外支出
捐贈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分為兩部分,計入科目也不同。
賬務處理: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fā)生時一并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yè)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yè)務發(fā)生時,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捐贈支出的計算與申報主要是依據申報表附表八《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進行填列申報的,在計算時也必須依據該表的規(guī)定進行,它的填報說明如下:
1、本附表填報本期發(fā)生的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的所有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2、“用途”欄填報公益救濟性捐贈用途,可以按用途歸類填報;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3行“納稅人調整前所得”+捐贈支出總額±納稅調整項目)*法定扣除率。
擴展資料
【例】某非金融企業(yè)按稅法有關規(guī)定2002年除捐贈支出之外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2002年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qū)捐贈10萬元,通過中華文化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向某國家重點交響樂團捐贈5萬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yè)捐贈30萬元。則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的計算過程為:
1、一般性捐贈扣除限額=(100+10+5+30-30)*3%=3.45萬元,實際捐贈額大于扣除限額,按扣除限額3.45萬元扣除。
2、向宣傳文化事業(yè)捐贈扣除限額=(100+10+5+30-30)*10%=11.5萬元,實際捐贈額小于扣除限額,按實際捐贈額5萬元扣除。
3、向紅十字事業(yè)捐贈30萬元全額扣除。
4、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10+5+30)-(3.45+5+30)=6.5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捐贈支出
舊會計準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準則記入“營業(yè)外收入”按照新準則要交企業(yè)所得稅的啦。
你看一下,下面的解釋
舊會計準則規(guī)定對企業(yè)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后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準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yè)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yè)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qū)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yè)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再從新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yè)外收入"科目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將企業(yè)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按照《新會計準則》,應該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的含稅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金額轉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即:
借:固定資產等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營業(yè)外收入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擴展資料:
最新調整:
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fā)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相關應用指南構成的新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以來,6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中國會計準則又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2012年財政部印發(fā)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征求意見稿)》等8項調整。
對企業(yè)而言,充分認識和有效把握中國新會計準則的最新變化與發(fā)展趨勢,對于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和企業(yè)決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準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fā)力,全國首發(fā),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準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yè)把握準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yè)戰(zhàn)略,助力企業(yè)長足發(fā)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會計準則
新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負債“科目,用來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收到時記貸方,交付是記借方。新制度還設置了“受托代理資產”科目,用來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等。
收到時記借方,發(fā)出時記貸方。但是,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是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不在“受托代理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但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要并入“受托代理資產”項目。
你說的行政單位收到企業(yè)定向捐贈。如果捐贈是物資的,借: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行政單位交付受贈人時,做相反科目處理。 你說的行政單位收到企業(yè)定向捐贈。
如果捐贈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受托代理負債。行政單位交付受贈人時,做相反科目處理。
強調一下,如果約捐贈時所發(fā)生稅費、運費等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還應當由行政單位支付所發(fā)生的費用,借:經費支出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用款額度、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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