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繳納的“三稅”稅額為依據(jù)而征收的一種稅。
其目的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和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建設的資金來源而征收的一種稅。城建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jīng)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jīng)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diào)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jīng)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中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 來源、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而征收的一種稅收。
1985年2月8日, 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自當年1 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國務院對該條例作了修改。
各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該條例制定實施細則,送財政部 備案。 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是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重要來 源之一。
2011年,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為2777.5億元,占當年中國 稅收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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